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4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4906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詠如 即 陳詠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該等執行標的所在地均在苗栗縣竹南鎮,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