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22號聲請人 黄忠勇 相對人 黃銘煌 律師即 張輝雄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輝雄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輝雄於民國88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2月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登記在案。而債務人張輝雄於96年10月27日死亡,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23號民事裁定選任黃銘煌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確定。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茲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永豐││504│田│167.56│2分之1│├─┼───┼────┼───┼───┼──────┼─┼─────┼──────┤│2│臺中│豐原區│永豐││505│田│209.52│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