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犯行,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七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判決(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已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以減刑,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
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