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因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