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俞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葉鈞律師被告 蔡志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等案件(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4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莊仁杰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