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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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基簡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彥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彥德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之
罪,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以意圖避免召集論,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即有因居住處所遷移不依規
定申報,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前案記錄,此次仍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國軍後備軍人管理教育召集動員不及,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致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撤緩偵字第56號被告何彥德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彥德係基隆市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原設籍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弄0號,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地,且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遷移後之住居所,致基隆市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被告應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至基隆市○○區○○路000號基隆市後備旅報到之101年度博愛甲字第932007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基隆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彥德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基隆市後備指揮部101年9月18日後基隆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基隆市後備旅第三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教育召集人員信封黏貼單、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教育召集令、基隆市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及召集令交付情形照片2張附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罪,請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檢察官朱家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彥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