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DINHTHANH(中文名:黃庭成,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0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HOANGDINHTHANH(黃庭成,越南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且被告為越南籍,隻身遠渡重洋來台工作,對於本國風土法律偶有輕忽之處,因一時失慮觸犯刑事犯罪,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姚志鴻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009號被告HOANGDINHTHANH(越南籍、中文名:黃庭成)
男30歲(民國79【西元1990】年6
月6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
○鄉○○村○○巷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N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HOANGDINHTHANH自民國110年2月27日晚間7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30分許止,在彰化縣鹿港鎮天后宮附近友人家中飲用金牌啤酒約2罐後,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許,自該處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43分許,行經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前,因於騎車時使用手機,不慎碰撞 陳科彥 所有,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陳科彥不在車內而未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HOANGDINHTHANH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0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HOANGDINHTHANH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科彥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1、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暨車損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檢察官吳怡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惠菁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