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75號原告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展智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顧屋實業有限公司、康、籃元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000元(本金90萬元、利息243,000元共1,143,000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