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債權人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展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顧屋實業有限公司、康、籃元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住址為何(湯展智或 張進鑫 )?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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