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告 曾文綺

被告 李威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謝梨敏

法官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紹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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