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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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志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6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乙份在卷可查,其名下有中環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債權新台幣(下同)10元,有債務人之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附卷可參,顯無變價實益,名下原有之富邦證券集保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基金帳戶內均已無任何餘額,並有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16日富證管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104年1月21日北富銀仁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債務人101年8月26日至103年8月26日之交易明細資料可參,債務人並於103年12月29日債權人會議中表示其名下無任何商業保險保單。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可證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經本院於104年2月24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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