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0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信宏環保科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當事人欄所列債務人為「信宏環保科有限公司」,顯非正確,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請提出債務人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