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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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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