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六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二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審以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七號判決判處罪刑,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一號判決,以其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有各該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本件實體確定判決,為本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一號判決,而非原審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七號判決,乃抗告人竟就上開原審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七號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因而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徒為實體上爭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黃一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