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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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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