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9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費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楊振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楊振遠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釋明請求權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請求權,該裁定於106年4月2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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