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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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清
劉建昌鄭和滄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