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即原告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孫智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 竺小豔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被告竺小豔間請求離婚事件(100年度司家補字第6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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