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搶奪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在案。
二、茲因被告業經檢察官於日前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號),本院經二次定期合法傳喚被告,其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一份在卷可佐),經命具保人甲○○帶同被告到庭,其於受合法送達後亦未帶同其到庭(亦有送達證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一份在卷可稽),再經命警拘提被告亦均無著落(有報告書二份在卷足參),且經查詢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被告乙○○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