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七號
再審原告信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蓉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