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告 周秀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拍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9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黃文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告 周秀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拍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9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