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82號聲請人 陳炯元 相對人 倪棋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98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06年3月21日│300,000元│300,000元│未載│108年7月17日│TH-NO-101197│6││├──┼───────┼───────┼────────┼──────┼──────────┼───────┼───┼───┤│002│105年5月20日│250,000元│250,000元│未載│108年7月17日│CH-NO-354303│6││├──┼───────┼───────┼────────┼──────┼──────────┼───────┼───┼───┤│003│105年11月21日│250,000元│250,000元│未載│108年7月17日│CH-NO-354304│6││├──┼───────┼───────┼────────┼──────┼──────────┼───────┼───┼───┤│004│106年9月22日│300,000元│300,000元│未載│108年7月17日│CH-NO-354306│6││├──┼───────┼───────┼────────┼──────┼──────────┼───────┼───┼───┤│005│107年4月11日│200,000元│200,000元│未載│108年7月17日│CH-NO-354308│6││├──┼───────┼───────┼────────┼──────┼──────────┼───────┼───┼───┤│006│108年6月10日│250,000元│250,000元│未載│108年7月17日│CH-NO-354310│6││├──┼───────┼───────┼────────┼──────┼──────────┼───────┼───┼───┤│007│108年7月16日│250,000元│250,000元│未載│108年7月17日│CH-NO-3543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