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肆叁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零伍公克)暨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彬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4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於民國112年3月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438公克,驗餘淨重0.40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第二級毒品。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上揭111年度毒偵字第2527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本院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