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原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世凱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世凱於民國109年8月5日15時許,在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之告訴人住宅前,見該住宅之圍牆鐵門未關及1樓正門未鎖,認有機可趁,遂進入該住宅欲搜尋財物行竊,惟甫進入1樓客廳尚未及著手之際,即經自外返家之告訴人當場發現並加以喝斥盤問後,覺得其形跡可疑乃打電話報警處理,被告見狀立即往外奔跑逃逸,嗣於同日17時44分許,始為警與告訴人在嘉義縣○○市○○街○○○號前尋獲並合力逮捕之。因認被告行為僅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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