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45號聲請人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相對人 陳劉順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4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如附表㈡所示日期、金額向聲請人借款,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陳劉順招未依約清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本票影本9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㈠:101年度司拍字第64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高雄│旗山│大德│717│建│42.2│全部││││││││││├──┼──┼───┼───┼───┼─┼────┼─────┤│002│高雄│旗山│大德│716│旱│89.09│全部││││││││││└──┴──┴───┴───┴───┴─┴────┴─────┘
附表㈡┌────┬──────┬───────┬──────────┐│本票號碼│發票日期│到期日│金額│├────┼──────┼───────┼──────────┤│0000000│93/11/30│94/06/30│693,000元│├────┼──────┼───────┼──────────┤│0000000│93/08/01│93/08/25│231,000元│├────┼──────┼───────┼──────────┤│0000000│93/08/01│93/10/31│231,000元│├────┼──────┼───────┼──────────┤│0000000│93/08/25│94/04/25│115,500元│├────┼──────┼───────┼──────────┤│0000000│93/10/31│94/05/31│222,075元│├────┼──────┼───────┼──────────┤│0000000│93/12/25│94/07/25│234,150元│├────┼──────┼───────┼──────────┤│0000000│93/12/31│94/07/31│115,500元│├────┼──────┼───────┼──────────┤│0000000│93/08/01│93/09/20│118,650元│├────┼──────┼───────┼──────────┤│0000000│93/08/01│93/11/30│105,525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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