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主見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主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主見前犯強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及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55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2年1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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