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6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重均 │彰化商業銀│95年9月5日│16,898元│0000000│││││行 蘆洲 分行│││││├───┼─────┼─────┼──────┼─────┼─────┼──┤│002│ 郭雪珠 │台灣中小企│95年10月31日│5,090元│0000000│││││業銀行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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