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6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停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60號聲請人五星級洗衣場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怡婷 (董事長)住同上相對人勞動部代表人 陳雄文 (部長)訴訟代理人 洪一男
陳金 同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雄文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宣示後被告代表人由 郝鳳鳴 變更為陳雄文,即屬原代表人代表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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