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告 吳亮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對第三人 林榮斌 有債權存在,代位林榮斌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除去,並將土地返還林榮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依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及面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84,756元(計算式:400×
(14696.11+7511.69+3331.68+4422.41)=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徐錦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