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61號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63號原告 王強
李宜真 被告 李佳靜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莊正達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