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柯阿足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老人福利聯盟協會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33條有關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限於當事人間未有約定利率方有適用。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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