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拍字第7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心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心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