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23號聲請人 陳素卿 代理人 李靜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素卿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事由,合於前揭消債條例規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堪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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