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3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高雅琪 被告 沈玉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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