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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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被告 林幸斈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59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陳威帆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