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A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 劉貞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9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巫美蕙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