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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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4號原告 陳宏伯 被告 盧守德 被告 賴明賜 被告 賴宏明 被告 盧昶錫 被告 盧依婷 被告 盧淑凰 被告 盧晉佑 被告 盧蘇玉利 被告 盧韋丞 被告 盧威庭 被告 盧威欽 被告 盧麗雅 被告 盧妤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陳報兩造間6年租約之租金總額,據以繳納裁判費,並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