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福興
陳傳展朱凱睿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43、808號、105年度偵字第81、82、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福興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傳展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凱睿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及
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郭福興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各與陳傳展、朱凱睿共同基於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郭福興自103年12月間起至104年6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組頭取得網路職棒簽賭網站「○○運動網」(「○○運動網」之分網)之帳號密碼(俗稱「球板」或「板子」)後,再交由陳傳展將該網路職棒簽賭網站之密碼提供給涂○○(涉犯賭博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涂○○於取得帳號密碼後,即自103年12月間起至104年6月間止,在澎湖縣某處,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連線網際網路,連線「○○運動網」,並以陳傳展所提供之帳號密碼,登入「○○運動網」下注簽賭,與郭福興、陳傳展對賭,賭博方式係以上開簽賭網站當日轉播之運動比賽隊伍為下注對象,視比賽結果定輸贏,每注若押新臺幣(下同)1萬元,其中200元至800元(俗稱「水錢」),無論輸贏,均由陳傳展收取後再轉交郭福興,而若涂○○下注獲勝,可贏得9,200元至9,800元不等(因「水錢」已先扣除),若未押中,下注賭金則由陳傳展與其結算並收取,以此方式賭博財物、牟取利益,嗣郭福興再與上游組頭結算輸贏之金錢。涂○○因上開簽賭欠債,除自行清償20萬元外,另由其母宋○○代償12萬5千元,其父涂○○代償64萬6千元,均由陳傳展收取後再轉交予郭福興。
(二)郭福興於104年8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組頭取得上開「○○運動網」之帳號密碼後,再交由朱凱睿將該網路職棒簽賭網站之密碼提供給涂○○(涉犯賭博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涂○○於取得帳號密碼後,即於104年8月間,在澎湖縣某處,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連線網際網路,連線「○○運動網」,並以朱凱睿所提供之帳號密碼,登入「○○運動網」下注簽賭,與郭福興、朱凱睿對賭,賭博方式係以上開簽賭網站當日轉播之運動比賽隊伍為下注對象,視比賽結果定輸贏,每注若押1萬元,其中200元至800元,無論輸贏,均由朱凱睿收取後再轉交郭福興,而若涂○○下注獲勝,可贏得9,200元至9,800元不等,若未押中,下注賭金則由朱凱睿與其結算並收取,以此方式賭博財物、牟取利益,嗣郭福興再與上游組頭結算輸贏之金錢。涂○○因上開簽賭欠債,自行向朱凱睿清償15萬元,朱凱睿收取該15萬元後再轉交予郭福興。
二、朱凱睿因涂○○上開簽賭尚有餘債未清,於104年8月24日晚上10時30分許,由陳傳展駕車搭載朱凱睿(陳傳展、朱凱睿涉嫌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往涂○○位於澎湖縣○○鄉○○村000○0號住處,陳傳展先行駕車離去後,朱凱睿即向涂○○表示涂○○所欠賭債須一次清償,涂○○央求先償還5萬元,餘款日後再付,朱凱睿表示伊不能作主,需請示「上頭的人」,朱凱睿旋聯繫郭福興於同日晚間11時到場。郭福興駕車到場後,對涂○○說「什麼5萬,這不可能」等語而未同意涂○○提出之分期付款要求,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在場之涂○○、宋○○恫稱:「不可能,不用講了,我現在去○○營區找他(即涂○○,斯時為軍職身分),要他沒有工作」等語,表示若涂○○、宋○○不從,將使涂○○工作不保,以此不法加害涂○○之名譽、財產之方式,恐嚇涂○○、宋○○,致涂○○、宋○○心生恐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三、郭福興、朱凱睿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104年12月至105年1月間,在不詳之地點,各自以行動電話或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運動網(網址:000.000000.000)」此供公眾得上網登入賭博之場所下注簽單,而各自與身分不詳之組頭對賭。賭博方式有「彩球(與組頭比開出之號碼大小)」、「冰球或美國職籃NBA(比讓分,視實際比賽比數多少而與組頭對賭)」,視比賽結果定輸贏,單日下注額度為5萬元,並依前開簽賭網站所顯示之賠率贏得獎金,若未押中,下注賭金則全歸身分不詳之組頭所有,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嗣經警扣得朱凱睿所有供玩賭所用之電腦主機1台及IPHONE手機1支。
四、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認定被告有罪判決事實所引用下列供述證據、文書證據及物證,均據被告同意做為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前揭各該證據,均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郭福興對於事實欄三所載賭博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犯行,辯稱:伊未與被告陳傳展或朱凱睿共同提供球板予案外人涂○○玩賭;伊於104年8月24日晚間11時許在涂○○之住處口出「什麼5萬,這不可能」等語係幫朱凱睿出頭,因伊與朱凱睿是好友,伊未渉及涂○○簽賭討債等情事,亦未恐嚇涂○○之父母 云云 ;被告陳傳展坦承事實欄一(一)圖利供給賭場之犯行,惟否認係與郭福興共犯之,辯稱:伊上游係高雄「昌仔」云云;被告朱凱睿坦承事實欄三之賭博犯行及事實欄一(二)圖利供給賭場之犯行,惟否認係與郭福興共犯之,辯稱:伊上游係高雄的朋友云云。經查:
(一)被告陳傳展自103年12月間起至104年6月間止提供球板予涂○○簽賭並從中抽佣,涂○○因簽賭輸錢而陸續自行清償20萬元、由其母宋○○代償12萬5千元、其父涂○○代償64萬6千元,均由陳傳展收取,陳傳展再將收取之賭金轉交上游等情;被告朱凱睿於104年8月間提供球板予涂○○簽賭並從中抽佣,涂○○因簽賭輸錢而償還15萬元,該15萬元由朱凱睿收取後轉交上游等情,分據被告陳傳展、朱凱睿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涂○○、涂○○(涂○○之父)、宋○○(涂○○之母)、朱○○(陳傳展之妻)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中之供述相符,並有收據、切結書、本票、支票存根、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陳○○(陳傳展之女)○○銀行存摺內頁影本、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朱○○郵局存摺內頁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見226號(案號末3碼,下同)警卷第7-8、12-14頁,648號警卷第28-32、36-39頁,105年9月22日警卷第8、
15、42、48-53、57頁,770號警卷第31-32頁,643號偵卷第34-35、37-38、68-70、72-75、80、86-89、96-97頁),均堪認屬實。
(二)被告3人固均否認被告郭福興係被告陳傳展、朱凱睿上開圖利供給賭場犯行之上游,惟據證人涂○○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被告陳傳展、朱凱睿於案發前即多次私下告知渠等上游係被告郭福興等語;參諸被告朱凱睿因涂○○上開簽賭尚有餘債未清,於104年8月24日晚上10時30分許,由陳傳展駕車搭載朱凱睿前往涂○○位於澎湖縣○○鄉○○村000○0號住處,陳傳展先行駕車離去後,朱凱睿即向涂○○表示涂○○所欠賭債須一次清償,涂順清央求先償還5萬元,餘款日後再付,朱凱睿表示伊不能作主,需請示「上頭的人」,朱凱睿旋聯繫郭福興於同日晚間11時到場。郭福興駕車到場後,對涂○○說「什麼5萬,這不可能」等語而未同意涂○○提出之分期付款要求,並對在場之涂○○、宋○○恫稱:「不可能,不用講了,我現在去○○營區找他(即涂○○,斯時為軍職身分),要他沒有工作」等語,表示若涂○○、宋○○不從,將使涂○○工作不保等情,已據證人涂○○、涂○○、宋○○、吳○○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中供述綦詳(上述證詞內容均詳如附件「關於被告郭福興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之相關供述」),被告郭福興既有權決定涂○○之賭債可否延期清償,甚且不惜以身試法出言恐嚇涂○○、宋○○,足見被告郭福興渉入程度極深,確屬陳傳展、朱凱睿圖利供給賭場犯行之上游無訛。又上開證人就涂○○如何向被告簽賭、如何陸續清償賭債及嗣被告郭福興如何經朱凱睿之連繫到場及到場後如何出言恫嚇涂○○、宋○○以逼討涂○○所欠賭債等情,歷次供述大致相同且彼此互核吻合,況證人涂○○、涂○○、宋○○已陸續自行或代為償還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賭債高達112萬1千元,顯具償債之意願,尚無任意誣攀他人犯罪以賴賬之動機,渠等之證詞自堪採信,被告郭福興所辯未渉及提供球板予涂○○簽賭或恐嚇涂○○、宋○○云云;被告陳傳展、朱凱睿均否認被告郭福興係其上游云云,核與上開證據相左,分屬卸責、廻護之詞,均不足採。
(三)此外,復有○○運動網簽賭網站照片、郭福興與朱凱睿LINE對話翻拍照片(648號警卷第8-21頁)及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IPHONE手機1支(626號警卷第2頁)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郭福興、陳傳展、朱凱睿就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被告郭福興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郭福興、朱凱睿就事實欄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被告郭福興與被告陳傳展、朱凱睿就事實欄一(一)、(二)之犯行,彼此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賭博罪或圖利供給賭場罪,均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為接續犯,各僅成立一罪。被告郭福興、朱凱睿所犯事實欄一賭博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係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斷。
被告郭福興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一行為同時恐嚇涂○○、宋○○2人,亦應成立想像競合犯,僅從一重罪處斷。被告郭福興所犯3罪及朱凱睿所犯2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罪,被告郭福興所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合併處罰。被告郭福興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10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就所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係屬累犯,應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而渉賭,均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足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至不足取;被告郭福興甚且以不法手段催逼賭債,犯罪情節較重,且矢口否認恐嚇或圖利供給賭場之犯行,未見悔意;被告陳傳展、朱凱睿均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郭福興所犯恐嚇、圖利供給賭場罪定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及IPHONE手機1支係被告朱凱睿所有供犯事實欄三之犯行所用之物,此據其於警詢中供述屬實(626號警卷第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未扣案之被告陳傳展向涂○○收取之20萬元(即涂○○自行清償之20萬元)、宋○○代償之12萬5千元及涂○○代償之64萬6千元固均屬被告陳傳展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被告朱凱睿向涂○○收取之15萬元固屬被告朱凱睿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惟該等款項總計112萬1千元因均已轉交被告郭福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郭福興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第305條、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致愷附錄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關於被告郭福興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之
相關供述┌───┬────┬──────────────┬────┐│證人│筆錄│證詞│證據出處│├───┼────┼──────────────┼────┤│涂○○│104.8.25│昨晚約8至9點朱凱睿、陳傳│9月22│││第1次│展以及陳傳展的金主(不知姓名│日警卷│││調查筆錄│男子三人開車到我家要找我家人│P2-5││││討該筆賭債,朱凱睿電話中跟我│││││說他的上游組頭不同意我先還5│││││萬元,說他們已經到我赤崁,要│││││去找我家人講,…。│││││他們所提供給我的職棒簽賭電腦│││││板是○○運動網,帳號密碼均為│││││(TQ620),但在今早5、6點│││││左右已經由郭福興將我的號密碼│││││鎖了。││├───┼────┼──────────────┼────┤││104.12.│(你有跟郭福興直接接觸過?)有│643偵卷│││11偵訊筆│,朱凱睿跟我說郭福興是他的上│P61│││錄│游,朱凱睿帶我去郭福興他家,│││││要我親自跟郭福興講何時可以把│││││錢還清。因為我跟朱凱睿說錢可│││││否晚幾天還,朱凱睿就帶我去郭│││││福興烏崁的家。││├───┼────┼──────────────┼────┤││106.4.11│(陳傳展、朱凱睿提供給你的帳│643偵卷│││偵訊筆錄│號、密碼又是怎麼來的?)是郭│P123-125│││(具結)│福興。因為他們私底下跟我聊天│││││,他們上面的組頭是郭福興,兩│││││個人都有跟我說過。│││││(他們為何要提供賭博網站的帳│││││號、密碼給你?)一方面陳傳展│││││、朱凱睿如果我有在下注,他們│││││也可以賺錢。郭福興的部分,就│││││是水錢給陳傳展、朱凱睿,其他│││││都是郭福興自己賺。│││││(104年8月間,朱凱睿有跟別│││││人一起到你家跟到部隊要賭債,│││││這件事你是否記得?)我知道。│││││(該筆賭債,是跟朱凱睿有關,│││││還是跟陳傳展有關?怎樣的關係│││││?)朱凱睿。跟陳傳展無關,但│││││是他有跟朱凱睿一起到我家。當│││││天郭福興也有去。當天我沒有在│││││家,我是聽我爸媽跟我說的。(│││││他們當天去討債,你爸媽有沒有│││││跟你講,你爸媽當時心裡的感覺│││││?)他們感覺被恐嚇,郭福興要│││││走之前,有跟我爸媽說不會放過│││││我,要去部隊跟我討錢,讓我沒│││││有工作,他們會擔心我的安危、│││││工作財產、名譽方面。││├───┼────┼──────────────┼────┤││106.11.│因賭博以及使用軍人證借貸被軍│本院卷P│││15審判│中發現,被撤職壹年後辦理退伍│126-133│││筆錄(具│,離開軍中已兩年。││││結)│(你認識在場三位被告嗎?)我只│││││認識兩位,朱凱睿及陳傳展。(│││││這兩位跟你剛所述在軍中被撤職│││││有關係嗎?)因為我簽賭職棒是│││││因為跟他們兩位拿球版,有欠他│││││們錢,他們有到我們家去討錢。│││││跟陳傳展及朱凱睿拿簽賭的帳號│││││、密碼及網址。手機及電腦都可│││││以上網玩。│││││(檢察官:你跟他們拿球版的關│││││係是與他們一起玩還是向他們下│││││注?)我自己就可以下注了。球│││││版是我自己單獨玩,輸贏金額我│││││再交給拿給我球版的陳傳展及朱│││││凱睿。│││││(檢察官:依照你在106年4│││││月11日之偵訊筆錄第2頁所│││││述,檢察官問你:「陳傳展、朱│││││凱睿提供給你的帳號、密碼又是│││││怎麼來的?」,你回答說:「據│││││我所知是郭福興。」是你所述?│││││你的「據你所知」是怎麼知道的│││││?)是我說的,我是跟他們聊天│││││過程中聽到他們講的。│││││(檢察官:你剛剛說你輸錢他們│││││有去跟你討債,他們去討過幾次│││││債?)我記得有兩次,其中一次│││││我不在場。│││││(檢察官:你有償還過他們賭債│││││嗎?)有。但不是我經手的,大│││││部分的錢都是家人拿出來的。│││││(檢察官:104年8月24日晚│││││上朱凱睿有去你家找你,你還有│││││印象你人在家嗎?你家裡有何人│││││在?)我不在家,家裡有我爸媽│││││及兩個親戚。│││││( 被告興 :你說我是組頭,我從│││││去你家幫朱凱睿出頭的那次後到│││││現在我一毛錢也沒有拿,為何你│││││說我是陳傳展或朱凱睿之上游?│││││)我沒有說我確認,只是我相信│││││是這樣,因為當時朱凱睿跟陳傳│││││展都跟我說上游是郭福興。│││││(被告展:你說我說上游是郭福│││││興,我真的有這樣講過嗎?)在│││││我的記憶中,是你說你去台灣跟│││││朋友拿,只是是跟誰拿我不清楚│││││。我們一起下注的球版那次上游│││││是台灣的,我自己單獨下注的上│││││游是郭福興。│││││( 被告睿 :你說我說上游是郭福│││││興,我真的有這樣講過嗎?)有│││││。你有說過。│││││(審判長:你在偵訊中檢察官問│││││:「你有跟郭福興直接接觸過?│││││」你有回答說:「有,朱凱睿跟│││││我說郭福興是他的上游,朱凱睿│││││帶我去郭福興他家,要跟我親自│││││跟郭福興講何時可以把錢還清。│││││因為我跟朱凱睿說錢可否晚幾天│││││還,朱凱睿就帶我去郭福興烏崁│││││的家」,是否是這樣?)是。但│││││我沒有進去郭福興家裡,因為他│││││們一堆人在門外烤肉,我是在門│││││外與郭福興講話,講賭債是否可│││││以延後的事,他沒有答應我。│││││(審判長:你在警察局講說有一│││││次郭福興、陳傳展及朱凱睿三人│││││一起開車前往○○村○○國小前│││││營區找你逼討賭債,是否是這樣│││││?)我聽連長說有人到營區外要│││││找我,他有跟我說其中一人是朱│││││凱睿,因為營區外哨兵會問何人│││││要找我。至於其他兩人是否有同│││││行,我不肯定。│││││││├───┼────┼──────────────┼────┤│涂○○│104.8.25│朱凱睿及另一名我不認識之男子│9月22│││第1次│先到我家,朱凱睿向我說我兒子│日警卷│││調查筆錄│(琪ㄚ)在我這兩星期共贏了│P35││││40幾萬元,在這星期輸了20│││││幾萬說沒錢付給他,說今天(│││││24)日要先5萬還給他,現在找│││││不到兒子,我有問我兒子,我兒│││││子跟我說跟他約23時20分先拿五│││││萬給朱凱睿,朱凱睿在22時30分│││││就打電話給我,時間未到,朱凱│││││睿就先到我家說要講我兒子的事│││││,一開始就談到我兒子在他那輸│││││贏之情形,我問朱凱睿要我如何│││││,我就說我兒子不是說要先拿五│││││萬,我就明天先拿五萬給你,其│││││他就讓我分期付款,朱凱睿回我│││││他沒辦法決定這事,若我兒子不│││││還會讓他沒工作,要去他工作地│││││點(○○混砲營1連)找他長官│││││,我就回他說:我們父母親都有│││││誠意跟你們解決這件事,他沒辦│││││法決定這件事,要他上線要來跟│││││我談這件事。過了不久朱凱睿就│││││打電話給上線郭福興,過了20分│││││鐘左右郭福興到達我家,朱凱睿│││││就告訴郭福興,他們要先5萬現│││││金給我們,其他分期付款你意下│││││如何,郭福興當場說不可能,不│││││用講了,我現在去○○營中找他│││││,要他沒工作,後他們三人就離│││││開了。過了不久朱凱睿就打給軍│││││中長官軍中長官就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這件事,我回他這三│││││人有來我家恐嚇我兒子。│││││(朱凱睿、郭福興即另一男子去│││││你家恐嚇你兒子你是否會害怕?│││││)我會害怕,而且我會擔心我兒│││││子會遭受他們脅迫不利,我整晚│││││都不敢睡,所以請求警方協助。│││││││├───┼────┼──────────────┼────┤││104.12.│我問朱凱睿可否還少一點,朱凱│643偵卷│││11偵訊│睿說他無法決定,要上面的人就│P56│││筆錄(具│是郭福興處理,後來郭福興就過││││結)│來,我也有跟郭福興講到話,郭│││││福興就跟我說如果不還全額,就│││││去軍中找我兒子,讓我兒子好看│││││、把他弄到沒有工作。││├───┼────┼──────────────┼────┤││106.3.23│(104年8月24日晚上,有人│643偵卷│││偵訊筆錄│到你家去討涂○○的賭債嗎?)│P114│││(具結)│記得。│││││(對方是誰?你看到幾個人?誰│││││在說話?)對方有兩個人,一開│││││始是朱凱睿先打電話給我,他說│││││有事情跟我談,我當時在碼頭,│││││然後我就回家等他。後來我回家│││││後,是朱凱睿一個人先進來,後│││││面還有一個人進來,說是朱凱睿│││││的金主。│││││(為何會知道後來進來的那個人│││││是朱凱睿的金主?)因為那個人│││││說他把錢借給朱凱睿,朱凱睿再│││││借給我兒子,他有拿出一張便條│││││紙,說是我兒子簽名的。但他們│││││讓我們看完就收回去了,上面沒│││││有寫原因,就寫我兒子有向他們│││││借錢。│││││(當時朱凱睿到你家講了什麼?│││││容?)就說我兒子在他們那裡輸│││││了很多錢,要我們父母處理,我│││││有拜託他們那麼晚了,我們也籌│││││不到錢,先一部份跟他們處理,│││││他說不要,他也沒辦法處理,他│││││說他上面還有人,他也不敢處理│││││,我就叫他找上面的人來跟我談│││││,他就打電話叫那個人來,後面│││││就有一個人進來,我有聽朱凱睿│││││叫那個人郭福興,郭福興說我們│││││今天沒有辦法處理的話,他說他│││││要去軍中亂,讓我兒子沒辦法工│││││作,在我們家大小聲,郭福興進│││││來講5、6句話就走了。│││││(後來郭福興講那些話的時候,│││││你有何感覺?)我說你事情一定│││││要用這麼難看嗎?我不會害怕,│││││但是我會怕我兒子沒有工作。││├───┼────┼──────────────┼────┤││106.11.│(檢察官:你認識現場三位被告│本院卷│││15審判│嗎?)因為職棒簽賭才認識,之│P133-136│││筆錄(具│前有在我太太的美髮店及我家見││││結)│過他們。│││││(檢察官:104年8月24日晚│││││上10時左右這三位被告有到你│││││家嗎?)有,朱凱睿先到,而且│││││他有帶一名我不認識的人。後來│││││郭福興也有來。│││││當天我在碼頭朱凱睿打電話給我│││││說有事情要當面跟我談,我們約│││││在家裡,朱凱睿就到我家裡來,│││││說我小孩涂○○職棒簽賭欠他錢│││││,我跟他說:「我不是要你不要│││││再讓他簽了嗎?」他說:「沒辦│││││法,已是事實。」數目我記不清│││││楚了,約是一二十萬,他說必須│││││要一次清償,他不能作主讓我分│││││次清償。我問他誰能作主,他說│││││他上頭能作主,我有問他上頭是│││││誰,他沒有回答我上頭是誰,但│││││後來他就馬上打電話,過了二十│││││分鐘郭福興就到我家來了。│││││郭福興來後說要一次還,我問他│││││你是朱凱睿什麼人,他說要我不│││││要問她是什麼人,叫我必須一次│││││清償就對了,因為時間已晚,我│││││只能說我先領五萬元,剩下餘款│││││再慢慢還。他不願意,我一直跟│││││他說我已經還很多次了,這次我│││││還是有誠意還,但現在已經那麼│││││晚了,但郭福興還是不同意。後│││││來他威脅我說如果我不一次清償│││││,他會讓涂○○沒有工作,他要│││││帶人去軍營,要我們試試看。郭│││││福興、朱凱睿與另一名我不認識│││││的人就離開了。郭福興在講話的│││││時候,朱凱睿跟另外一名我不認│││││識的人就只是站在旁邊而已,他│││││們離開後,過一會兒,軍中連上│││││的軍官在凌晨一點左右打電話來│││││家裡說,營區外有一群人在叫囂│││││,要我們交出涂○○,我回答說│││││因為剛剛有人來家裡討債,我說│││││可否讓我們家長協助解決。│││││(檢察官:你聽到他說要讓你兒│││││子沒工作,心情如何?)我聽到│││││郭福興說要讓我兒子沒工作,心│││││中惶恐。我有誠意解決,會想辦│││││法清償,只是當時已經那麼晚了│││││,我無法籌錢。│││││(被告興:我在你家真的有跟你│││││說什麼話嗎?)你確實有跟我說│││││如果不一次還就不用講了。我們│││││現場有用手機錄音,是吳○○錄│││││的,吳○○是我大嫂,去警局的│││││時候,他有交錄音隨身碟給警方│││││,後來隔了一段很長時間,警方│││││說聽不到了,要我們再交第二次│││││給他們。以上所言均實在。││├───┼────┼──────────────┼────┤│吳○○│104.8.25│(你於何時?何地?發現有人向│9月22│││第1次│你姪子涂○○以暴力或言語恐嚇│日警卷│││調查筆錄│討債?)我是在104年8月24│P39││││日晚上20許,在我住處樓下隔│││││壁(澎湖縣○○鄉○○村000-0│││││號)?我看到有3個年輕人正在│││││打電話,並在電話中提到如果沒│││││先處理5萬(新台幣),我不│││││會放過你等等的話,我本來不知│││││道對方是在跟我姪子涂○○通電│││││話,因為那時我嬸嬸他們家沒人│││││在,後來是我嬸嬸宋○○回來後│││││,我問她我才知道是在跟我姪子│││││涂○○討債,對方因看我嬸嬸沒│││││人在家就先離開了。│││││(可否詳述對方當時討債內容?│││││你有無親眼目睹?共幾人?)我│││││聽我嬸嬸宋○○說對方等一下還│││││會來,後來對方在104年8月│││││24日23時許,有兩名年輕人│││││又去找我嬸嬸夫妻,說要向他們│││││討涂○○欠他們的錢,一開始我│││││有在現場,雙方在討論如何還錢│││││的事,後來我回去上洗手間,沒│││││在現場,但是我有用手機錄音,│││││對方有說如果不還,反正他們吃│││││飽閒閒沒事做,會去營區鬧到我│││││姪子涂○○沒工作。││├───┼────┼──────────────┼────┤││104.12.│(除了要錢之外,有無恐嚇涂○│643偵卷│││11偵訊│○?)他們與涂○○談的時候,│P57-58│││筆錄(具│我就在旁邊,有聽到他們的內容││││結)│,涂○○說他願意還,但多少錢│││││還是要問涂○○才知道,有欠的│││││話會還,希望能分期。有一個說│││││他不能作主,要問上頭的人。│││││(上頭的人是誰?)就是後來再來│││││的那個人。│││││(有無說要去營區鬧?)後來來的│││││那個人,說他不接受分期,一定│││││要拿到全部的錢,不然要去營區│││││鬧,讓他沒工作,然後就走了。│││││(他們還有說什麼?)那天晚上8│││││點多時,他們先來我家前面,因│││││為涂○○去潮間帶,所以他們在│││││我家前面跟涂○○講電話,講很│││││大聲,電話內容大概是沒拿到錢│││││,不放過他。但我沒有聽到很詳│││││細。後來涂○○回來之後,我問│││││他們才知道。他們也有打電話給│││││涂○○說要講錢的事情。││├───┼────┼──────────────┼────┤│宋○○│106.3.23│(當天來家裡討債的人是誰?你│643偵卷│││偵訊筆錄│看到幾個人?誰在說話?)我忘│P112│││(具結)│記了,我知道有兩個人,有一個│││││先進來,郭福興是事情快結束了│││││才進來,記得加郭福興是兩個人│││││,我當時真的很怕,第一個進來│││││的,我忘記是陳傳展還是朱凱睿│││││了,他們進來就跟我們要那些錢│││││,郭福興最後跟我們講說不管,│││││如果你們今天事情沒有處理,就│││││給我試試看,我就去軍中找你兒│││││子,讓你兒子沒有工作。│││││(先進來的那個人講了什麼?)他│││││說無論如何,所有的賭債今天全│││││部都要還。不過他沒有說要去軍│││││中找我兒子,那是後面進來的人│││││講的。我事後才知道後面進來的│││││人是郭福興。│││││(你當時有何感覺?)我當時很害│││││怕,因為他要債,又這樣吵吵鬧│││││鬧,我們一直說有事就好好商量│││││,我們已經還了很多了,可不可│││││以算少一點。因為我們不欠人家│││││的錢,人家上門要債。││├───┼────┼──────────────┼────┤││106.11.│(檢察官:你認識在場三位被告│本院卷│││15審判│嗎?什麼情況下認識的?)認識│P137-139│││筆錄(具│,郭福興最後一次有來我家,陳││││結)│傳展及朱凱睿比較常來。│││││(檢察官:他們去你家做什麼?)│││││去我家收錢,收我兒子涂○○簽│││││職棒的賭債。│││││(檢察官:他們去過你家幾次?)│││││陳傳展及朱凱睿去過四五次,郭│││││福興只去過一次。│││││(檢察官:在民國104年8月│││││24日晚上,你有在家裡嗎?請│││││詳述事發經過?)有。他們來了│││││後,我只記得到最後郭福興來我│││││家,他很兇的說如果不付錢,要│││││讓我兒子沒有工作,我一直拜託│││││他說錢可以商量。│││││(檢察官:郭福興進來我家後講│││││話,其他人有發言嗎?)其他人│││││還似有你一嘴我一舌的說,我則│││││在旁邊拜託他們。│││││(檢察官;你說郭福興說要讓你│││││兒子沒有工作,你聽到的時候心│││││情如何?)很怕,嚇死了。│││││(被告興:我當時在你家時,看│││││你們在吵,我是跟朱凱睿講說:│││││我們回去,既然他兒子都已經犯│││││法,有事去軍中跟他們長官講就│││││好。我只有講這樣,沒有再多說│││││什麼,是這樣嗎?)你確實有說│││││要讓我兒子沒有工作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