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慶瑞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639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
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認罪,而由公訴檢察官於97年4月14日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惟查被告與檢察官所協商之犯罪事實與罪名,核與本院認定之事實不符,依據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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