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 高義芳 被告 高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法律關係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是確認法律關係訴訟應以原告因系爭確認判決勝訴所得受之法律上利益為訴訟標的而計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屏東縣○○鄉○○段○○○○○號面積20,61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之贈與無效。查原告起訴時,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當年期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依上開說明,按系爭土地之價值,以原告上開請求確認所得受之法律上利益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4,900元(180×20610×1/2=00000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邱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