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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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24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婉溱 (即 余裕聲 之繼承人)、 余遠男 (即余裕聲之繼承人)、 余遠欣 (即余裕聲之繼承人)、 余慧華 (即余裕聲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裕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二、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余裕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余裕聲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四、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余裕聲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