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有乾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有乾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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