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刑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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