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874號聲請人 林均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吳振榮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振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75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振榮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迄今,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日後尚應為債權清償分配等程序需進行,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分配等語,並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公示催告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668號第三人買受通知、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管理人執行業務清單含收據(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75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振榮(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號、民國107年12月3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制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等,亦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家催字第46號卷宗查核無誤。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事項,又斟酌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5筆及存款126元等合計新臺幣5,007,926元(公告現值),未來仍有其他債權人尚待受償,是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聲請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以及將來尚需進行債權清償分配之事務,認酌定其報酬為30,000元為適當。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