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簡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勳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0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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