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授管部風控組 戴士強 被告 鍾富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