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黃湘凌 訴訟代理人蘇 昱仁 律師被告 王頌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239號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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