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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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新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執聲字第四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新添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新添因於附表一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附表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亦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均正當,乃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八年八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一0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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