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 蔡水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泰山同榮郵局│三重中山路│107年11月14日│33,500元│S0000000││││ 李育安 │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