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歐惠雀 被上訴人即被告群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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